有關民間機構辦理消防辦理消防講習,目前政府並未輔導或委託相關協會等民間機構推行消防常識宣導活動或推銷消防器材,如有疑慮,請洽本局089-347576,將有專人為您解惑!
(一)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滅火、通報連絡及避難訓練,並應事先通報消防機關,除此之外,並無強制要求辦理消防安全講習之規定。
(二)內政部為防止類似情形再度發生,已上網發布新聞並要求各縣市消防局協調當地新聞媒體發布新聞稿廣為宣傳,同時函文行政院各部、會、行、局、署,請其轉知所屬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