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即時慰問消防、義消人員或災害防救志工因公傷亡暨告別式作業程序 |
發佈單位:災害搶救科 |
本署接獲各縣市政府消防局通報消防、義消人員、災害防救 志工因公受傷住院、死亡(殉職)案件時,為便於第一時間派員 前往探視,以慰問關懷同仁或其家屬,相關即時慰問程序如下: 一、因公受傷住院:代表人員攜帶水果禮盒前往即時慰問,並轉達部長、次長、署長關懷之意。 (一)一般受傷住院: 1、北部地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之消防人員因 公受傷住院,由本署督察室代表前往慰問。 2、中部地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之消防人員因公受傷住院,由本署臺中港務消防隊代表就 近慰問。 3、南部地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之消防人員因公受傷住院,由本署高雄港務消防隊代表就近 慰問。 4、東部地區(花蓮縣、臺東縣)之消防人員因公受傷住院, 由本署花蓮港務消防隊代表就近慰問。 5、義消與災害防救志工因公受傷住院,則由民力運用組或協 調本署港務消防隊或所轄縣市消防局派員就近慰問。 (二)前揭遇有重大受傷、社會矚目暨長官認定者,則由本署主 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消防人員由督察室、義消或災害防 救志工由民力運用組派員陪同)代表攜帶水果禮盒或慰問 金新臺幣(以下同稱)1 萬至 5 萬元(優先由消防人員醫療照護公益信託基金所設之「消防人員醫療照護補助費及 慰問金申請要點」支應【免與公務預算抵充】)前往即時慰問,視情形將慰問過程上傳本署臉書。 (三)上開因公受傷同仁住院即時慰問案件,由本署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與督察室或民力運用組,主動掌握受傷住院同仁手 機電話,提供署長室,俾利署長直接以電話慰問。 二、因公死亡(殉職): (一)第一時間由本署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消防人員由督察室、義消或災害防救志工由民力運用組派員陪同)攜帶 10 萬元(優先由消防人員醫療照護公益信託基金所設之「消防人員醫療照護補助費及慰問金申請要點」支應【免與公務預算抵充】)前往即時慰問,視情形將慰問過程上傳本署臉書。 (二)另備有 10 萬元(由「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消防、義消及災害防救志工人員人員【因公傷亡失能慰問】要點」 之緊急慰問金支應【免與公務預算抵充】),提供部長層級以上長官前往吊唁慰問之需(請本署督察室或民力運用組 派員陪同)。 (三)主動洽繫因公死亡(殉職)同仁所屬機關提供聯絡窗口 (承辦業務單位人員),俾利相關資料查詢暨協調安排各 級長官即時慰問(喪宅、靈位暫厝地點、行程接送等)事宜。 三、告別式: (一)後續告別式相關事宜由本署督察室(義消或災害防救志工 由民力運用組)洽繫地方消防局窗口辦理(含告別式行 程、長官接送事宜、告別儀式流程、訃聞、有無陳抗事項 等)。 (二)告別式當日(消防人員)原則先消防旗再以國旗覆蓋靈 柩,消防旗無需向本署申請,國旗覆蓋靈柩須經申請,由 服務機關函本署轉報內政部(民政司)同意後,依國旗覆蓋 靈柩實施要點辦理相關事宜。 (三)由(消防人員)服務機關依「消防榮譽章頒給要點」自行核發消防榮譽章;另依「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服務機關填具事實表,報本署轉陳部長核定頒贈消防獎章。 (四)送行流程(含鳴笛規劃)由地方消防局依轄區特性統籌規劃辦理(送行人員、路程、行文請警察局協助重要路口交管、律定行經駐地或特定地點鳴笛時機等)。 四、消防機關消防人員撫卹案件,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3 條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6 條規定者,由服務機關檢具相關文件,函報本署審查,出具事實審核證明後,循行政 程序報銓敘部審定。 五、因公受傷消防人員就養醫療及照護、因公死亡(殉職)消防人員撫卹及遺族子女教養部分,由本署人事室追蹤關懷。 六、後續由因公受傷、死亡(殉職)人員所屬機關,依「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或「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消防、義消及災害防救志工人員【因公傷亡失能慰問要點」或「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濟助金核給要點」或「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申請慰問金。 七、注意事項: (一)服務機關依消防人員殉職追晉職務要點辦理追晉事宜,中央消防機關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二)基於需要將本署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即時慰問消防、義消人員及災害防救志工因公傷亡過程(含相片1張)上傳本署臉書,爰相片拍攝時,務必避免取景長官致贈慰問金 當下之畫面,以免造成各界觀感不佳。 (三)本署即時慰問派車事宜,大臺北地區由本署秘書室、遠程地區由各港務消防隊配合辦理;逢星期例假日則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聯絡調派,必要時得委請各地方消防局協助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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