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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警報發布後,仍有民眾外出從事登山、磯釣,不顧自身安全,缺乏危機意識,每每造成災難事故,浪費國家有限救援資源,今後處理之道為何?

一)內政部89.11.20核定發布「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段應行注意事項」,本署積極協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執行,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在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因此,在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凡違反規定仍至劃定限制或禁止前往之特定區域(如海邊、溪邊),從事登山、戲水、觀浪、溯溪或海釣等危險活動,可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裁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立法院第四屆第五會期審查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朝野協商通過增訂「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該中心得就搜救所需費用請求支付之。

前項請求支付之執行機關、時機、程序,由內政部會商有關部會定之。

」本增列條文內政部已於90.10.8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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