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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其未依規定申報,而二次申報時間間隔低於期限(甲類5個月、甲類以外場所11個月)時,應如何辦理?

管理權人未依限辦理檢修申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辦理完畢者,仍應依消防法施行 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之期限辦理檢修申報,不受檢修時間間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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