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2條第2項規定,儲存場所 之設置位置與處理場所距離不得超過5公里,但儲存場所設有圍牆防止非相關人員進入並有 24小時專人管理時,其距離得為20公里內。
距離之認定,係以實際測量液化石油氣容器儲 存室之設置位置與販賣場所間之直線距離為準。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2條第2項規定,儲存場所 之設置位置與處理場所距離不得超過5公里,但儲存場所設有圍牆防止非相關人員進入並有 24小時專人管理時,其距離得為20公里內。
距離之認定,係以實際測量液化石油氣容器儲 存室之設置位置與販賣場所間之直線距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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