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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執業管理業務

  1. 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2、6~18條、「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第2、4、5、10、11條及「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辦理。
  2. 內政部業於113年6月7日公布有關「消防設備人員法」書表格式,爰依規定辦理本縣消防設備人員核發執業執照相關事宜。
  3. 有關臺東縣政府消防設備人員執業管理,請依下列步驟辦理,另製作管理流程供民眾參考(附件4):
    1. 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依附件1向本縣消防局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6 條申請執業登記。
    2. 倘申請符合規定,臺東縣政府核發執業執照。
    3. 消防設備人員領有執業執照後,依法加入公會,並依附件2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之登記。
    4. 消防設備人員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2~18 條規定執業,並依附件3範本應備業務登記簿供查核。
    5. 如有異動情形,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8 、 9 條及附件1申請執業執照補發、換申請執業執照補發、換發或其他登記事宜。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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