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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公告】有關本縣轄內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請消防設備人員依消防設備人員法及其子法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臺東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授消預調字第1130014787號


主旨:有關本縣轄內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請消防設備人員依消防設備人員法及其子法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公告事項:
一、鑑於「消防設備人員法」業依總統112年6月21日華總一字第11200052761號令制定公布;另「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業依內政部112年12月22日台內消字第1120827646號令訂定發布,合先敘明。
二、有關本府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管理已趨完備,請從事本縣轄內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者,依法執行以確保場所消防安全。
三、重點事項如下:
(一)領有執業執照之消防設備人員,請於15日內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之登記。
(二)同一案件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及測試,不得由同一執業機構或同一消防設備人員為之。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者,不受限制。
(三)申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時,請於圖說審查申請書明確填寫設計人及監造人,如有變動,應向本縣消防局申請變更。
(四)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前,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員應訂定監造計畫,送交委託人審閱,並依監造計畫執行消防安全設備監造及填寫紀錄,並於竣工查驗時檢附監造計畫備查。但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者,得免訂定監造計畫。
(五)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其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之簽署及加蓋圖記,應依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第8、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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