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48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八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屆期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仍繼續執行業務者,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二、另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19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應加入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並應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之登記。
一、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48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八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屆期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仍繼續執行業務者,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二、另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19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應加入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並應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之登記。
資訊公開
|
便民服務
|
相關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