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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證明之申請對象有那些?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廿七條規定:

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

依上開規定:

受災戶之建築物所有權人與現住人(含二戶以上)均得申請火災證明,其非建築物火災證明(車、船、農作物…等)亦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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