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廿七條規定:
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
依上開規定:
受災戶之建築物所有權人與現住人(含二戶以上)均得申請火災證明,其非建築物火災證明(車、船、農作物…等)亦得申請。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廿七條規定:
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
依上開規定:
受災戶之建築物所有權人與現住人(含二戶以上)均得申請火災證明,其非建築物火災證明(車、船、農作物…等)亦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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