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消防法第26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二、依消防法第43條規定:
拒絕依第26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6條:
檢察、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中記明其事由。
(以上法令參考日期為97.06.16,相關法令如有修正增刪時,請依據最新之法令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