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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或消費者保護官可否請求消防機關出具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94.2.16消署調字第0940002589號函釋如下:

主旨:

有關函詢貴縣縣民黃○○陳情請求出具路樹倒塌壓斷電線導致遊覽車燒燬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4年1月28日消金調字第0940000385號函。

二、查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係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復查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奮?B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又同法第44條第3項授權所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礙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應限制公開或提供。

三、由於法務部90年7月25日法90檢字第011801號函釋:

「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得請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是消費者保護官請求調黎鶢a鑑定報告書一事,……火災鑑定報告書,如已涉及刑事案件之偵查,提供後是否將違反偵查不公開一節,宜由負責偵查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依具體個案情形認定之。

」因現今消防局已非司法警察機關,自無權逕行決定提供系爭資料,請貴局依法務部函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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