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防火管理制度:
建立自主性安全防護體系,強化火災預防工作,對於十一層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本局要求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十六小時以上合格者),製作消防防護計畫,推行防火管理工作,計畫內容包括實施滅火、報警及引導避難逃生演練、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等。
推行防焰制度:
為防止微小火源而引起擴大燃燒,十一層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其使用之窗簾、布幕、地毯、展示用廣告板等物品;施工中之建築物(都市計畫區以外供住宅使用或其附屬建築物除外之場所),亦應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全面使用防焰布料或材料,以避免延燒。
推行檢修申報制度:
對十五層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應委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檢修機構辦理檢修申報,係採結合民間消防專技人員之方式共同維護建築物安全。
強化建築物防災中心之應變能力,將由本局各分隊與防災中心保持聯繫,瞭解高層建築物之使用概況,並積極指導防災中心人員應變方式。
不定時針對轄區內各超高建築物實施消防演習,讓轄區之消防人員了解各棟超高建築物應如何搶救,應如何利用大樓本身之消防設備搶救及了解超高建築物搶救困難之所在,一一模擬狀況舉行演練,遇有火警時將火勢撲滅。
超高樓建築物火警搶救不是全靠消防局之裝備,而部分是利用大樓本身之消防設備(如連結送水管、室內消防栓、緊急電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