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勘估評為「危險」(張貼紅色警告標示)且無法補強之建築物,應由所有權人於收到工務局拆除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得免申請拆除執照,自行拆除完畢,拆除後以書面向本府工務局辦理報備;拆除後之重建,得以原建蔽率、原容積率申請建造。
所有權人如有異議,應在收到通知書起五日內向本府工務局申請緩拆,並自行委託開業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辦理鑑定存證,緩拆期日以三十日為限。
此類危險建築物應於期限內拆除完畢。
逾期未拆除者,本府工務局得依規定強制拆除。
經勘估評為「危險」(張貼紅色警告標示)且無法補強之建築物,應由所有權人於收到工務局拆除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得免申請拆除執照,自行拆除完畢,拆除後以書面向本府工務局辦理報備;拆除後之重建,得以原建蔽率、原容積率申請建造。
所有權人如有異議,應在收到通知書起五日內向本府工務局申請緩拆,並自行委託開業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辦理鑑定存證,緩拆期日以三十日為限。
此類危險建築物應於期限內拆除完畢。
逾期未拆除者,本府工務局得依規定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