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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製造及處理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往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之檢驗場,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之容器,應附加合格標示。
95048 臺東市四維路二段100號 電話: 089-322112 電子郵件: ttfd002@ttfd.gov.tw 陳情(檢舉)專線: 089-351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