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資訊公開
危險物品資訊公開之授權法令及執行方式說明 ☆法令依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2條、 第3條規定。 ☆公開場所: 1、達管制量 30 倍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2、總樓地板面積在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在30人以上之可燃性高壓氣體 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3、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30倍之儲存或販賣場所。 ☆公開項目: 1、場所名稱。 2、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或爆竹煙火之名稱。 3、消防防災計畫、消防防護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 場所資訊:臺東縣政府危險物品資訊公開列管場所清冊 查閱方式:請至本局災害預防科查詢公開資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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