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負責人應於施放5日前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製造或輸入者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三、施放清冊:
應記載施放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專業爆竹煙火名稱、數 量、規格、照片。
四、標示安全距離之施放場所平面圖。
五、專業爆竹煙火效果、施放方式、施放器具及附有照片或圖樣之作業場 所說明書。
六、施放安全防護計畫:
應記載施放時間、警戒、滅火、救護、現場交通 管制及觀眾疏散等應變事項。
七、施放人員名冊及專業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