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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其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有何不同?

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有火災則要能發揮作用,所以在平時就必須確實檢修,因此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業者),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專業檢修機構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此一制度即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明定於消防法第九條,而其檢修申報內容為該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係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其檢查簽證之項目為防火避難設備、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及燃氣設備等,故二者之法源依據及申報內容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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