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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間救護車究竟是由誰管理?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六 條及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衛署醫字第0八九00三0一四四號訂定公布「民間救護車機構管理辦法」:
民間 救護車之設置,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 記,並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特屬救護車車輛牌照;其許可登記事 項變更時,亦同。
設置救護車,以下列單位(以下稱設置救護車機構)為限:
(1)消防機關
(2)衛生機關
(3)醫療機構
(4)護理機構
(5)軍事機關
(6)民間救護車機構
(7)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公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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