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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九二一大地震損壞嚴重之建築物,經勘估評為「危險」,但得以補強者,所有權人後續應如何處置?

此類建築物應由所有權人,委託專業技師公會製作鑑定報告書建議補強方式,並擬具補強計畫,依據補強計畫施工完成,再經原鑑定公會鑑定符合安全需求,並報本府工務局備查,上開補強應於工務局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又所有權人如不願意以補強方式辦理,得比照「危險」且無法補強者之方式,免申請拆除執照,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後,以書面向工務局報備,其拆除後之重建,亦得以原建蔽率、原容積率申請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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