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規定:
瓦斯備用量供 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40公斤;供營業使用不超過80公斤。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規定:
瓦斯備用量供 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40公斤;供營業使用不超過8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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