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ttfd002@ttfd.gov.tw 089-322112
:::
目前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Q&A問答 / 災害預防篇 /

瓦斯鋼瓶是否應依規定檢驗?

液化石油氣製造及處理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往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之檢驗場,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之容器,應附加合格標示。
 

:::

95048 臺東市四維路二段100號
電話: 089-322112
電子郵件: ttfd002@ttfd.gov.tw
陳情(檢舉)專線: 089-3517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