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fd002@ttfd.gov.tw 089-322112
:::
目前位置: 首頁 / 檔案下載 / 預防調查科 /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事者資料申報作業相關規定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要有所自覺~
因為售予的商品為可燃性的高壓氣體,
新聞也有偶發性的鬆脫,疏失事故,
再加上定型化契約尚未完美解決所有容器跨店流通的情形,
導致需要申報的東西與日俱增,
為了不要受到消防法之處分,
惠請各瓦斯先進盡力配合。
這個法規也已經上路2年,
希望大家愈做愈順。

以下詳細說明:

一、 瓦斯零售業者必做之申報:(請大家每年4月與10月都做線上申報,紙本申報反而麻煩)

將以下相關資料上傳內政部消防署建置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網址:https://lpga.nfa.gov.tw/ ):
(以下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1.  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應檢附儲存場所證明書(地址或負責人異動時,應申請辦理變更儲存場所證明書)。

2.  容器管理資料:可請分裝場提供每月新購容器明細表。

3.  用戶資料。

4.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備置一年內相關收據或灌氣證明等佐證資料。

5.  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檢附安全技術人員合格證書、結業證書。

6.  用戶安全檢查資:包括用戶地址、檢測項目及檢測結果。

7.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可請保險公司提供保單證明。

8.  供氣之 80kg 以上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地址、串接使用量、供應設備維護及檢修情形。(請參照附件各種表格)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與販賣場所不同縣市者,另向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申報該轄內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資料。
※4月檢修之場所可於10月時申報,10月檢修之場所可於翌年4月申報。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二、如果您有在幫營業場所安裝串接供應設施:

(一)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1 條、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暨竣工檢查申報備查注意事項。

(二)未申報之罰則:消防法第15條及第42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安全管理事項未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三)報備查期限及文件:110年12月16日後新設立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為其供氣之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應辦理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竣工檢查,並於完成檢查後15日內,填寫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暨竣工檢查申報備查注意事項(https://law.nfa.gov.tw/GNFA/FLAW/FLAWDAT01.aspx?LSID=FL097841)之表格報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轄區消防分隊」備查。
※「串接場所」位於台東縣以外之縣市者,請自行向串接使用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申報。

附加檔案
:::

95048 臺東市四維路二段100號
電話: 089-322112
電子郵件: ttfd002@ttfd.gov.tw
陳情(檢舉)專線: 089-3517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