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類場所因檢修申報補正期限屆至,囿於消防安全設備改善困難而無法改善完竣,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消防安全設備合格申報,為合乎法令且簡政便民,符合下列之一者,依法同意管理權人或受託消防專技人員向本局申請變更檢修申報審查方式:
(一)執行消防檢查,且開立限改單(舉發單)或行文改善,其限改期限超過補正期限,或展延超過補正期限者。
(二)遇不可抗力(非人力所能抵抗者)之因素(例如颱風、地震等)。
(三)集合住宅補召開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程序。
(四)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補辦理招標之程序或提供施作預算金額超過15萬之公文以資佐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