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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臺東縣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成立

  1. 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稱本法)及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辦理。
  2. 臺東縣政府業依11379日第1130010481號簽准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執業管理事宜,爰續依法設置「臺東縣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以利業務運作。
  3. 本縣委員會擬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消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1. 本縣消防局代表二人。
    2. 消防設備師公會代表一人至三人。
    3. 消防設備士公會代表一人至三人。
    4. 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四人至六人,其中至少二人為法學專家。
    5. 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以二次為限;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4. 本案第一屆委員會擬派兼或聘兼名單如下:
    1. 主任委員:管局長建興。
    2. 本縣消防局代表:盧副局長東發、陳科員怡忻。
    3. 消防設備師公會代表:黃消防設備師文魁。
    4. 消防設備士公會代表:黃消防設備士建銘。
    5. 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顧副教授超光、陳建築師沛淳、楊律師雅惠、陳律師慧玲。
  5.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與幹事二人,由本縣消防局預防調查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由科員二名兼任幹事,辦理本會懲戒案件登記、統計及其他日常會務。
  6. 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有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時,主管機關、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得列舉事實,填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提出證據,報請本會處理。另利害關係人發現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有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時,亦得列舉事實,填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核轉本會處理。
  7. 本案委員會相關作業規定依消防設備人員法及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執行,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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