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資訊公開之授權法令及執行方式說明
☆法令依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2條、 第3條規定。
☆公開場所: 1、達管制量 30 倍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2、總樓地板面積在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在30人以上之可燃性高壓氣體
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3、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30倍之儲存或販賣場所。
☆公開項目: 1、場所名稱。
2、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或爆竹煙火之名稱。
3、消防防災計畫、消防防護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
場所資訊:詳如雲端連結
查閱方式: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5asv-OUSFJYoPUTJ5kR26jV5q6eMLYwa